公告
根据《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建通〔〕号)精神,现将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事宜公告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建筑安装工程测算成本价
按照《黔东南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本市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平均水平,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老标准的平稳过渡,确定本市住宅专项维修交存的建筑安装工程测算成本价为:元/平方米。
(备注:本建筑安装工程测算成本价仅作为本市计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金额使用)。
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配套建筑、地下空间(简称:步梯房):
元/平方米×5%=85元/平方米
(二)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电梯房)
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原交存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年1月1日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征收补偿协议的,以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面积按照本公告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按照《黔东南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动产登记的房屋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不一致的不再多退少补,存入购房人或者被征收人该套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宜-
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12月30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