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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6日,网友爆料称,疑贵州黔东南、毕节、凯里有幼儿机构儿童被成人性侵,幼儿机构被指明为“(大)风车幼儿园”,两地三家同名幼儿均否认。随后,贵州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特对此进行调查。有网友发现,该事件的爆料截图中,有照片系盗图,并怀疑该事件的真实性。
截稿前,贵州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已发布通报:6月27日,在天津公安机关的支持下,贵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在网上传播“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及信息的发帖人赵某某进行了讯问。初步查明,网上传播的“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均为他从网上收集,而非在贵州毕节、凯里拍摄,信息系其编造。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解析
考点回顾:(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诽谤罪
客体: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本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体: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客观要件: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是指(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延伸考点:扰乱公共秩序罪第条之一第二款(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传播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本案考点:诽谤罪与侵犯商业信誉的区别(考试重点)
1、侵犯客体不同。诽谤罪侵犯的是人格权、名誉权,对象只能针对人。而侵犯商业信誉罪侵犯的是竞争对手或他人的商业信誉。
2、客观方面相似却不同。具体查看上述犯罪构成要件。
3、主体不同,单位不能构成诽谤罪主体。
4、诽谤罪属亲告罪,犯罪性质较为轻微。而侵犯商业信誉罪属于非亲告罪。
本案评析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拿孩子来造谣这与禽兽何异呢?幸好,这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一个辟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严惩造谣者,提高犯罪成本。另,造谣者惹是生非,作为法律人一定要慎重、理智地分析和对待每一条网传信息,不造谣不传谣,静待事件真相。大家共同努力,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