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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泫:
本院受理()黔民初号杨昌桃与王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审理并作出()黔民初号,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昌桃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5月1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昌桃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确定案件受理费.00元,由被告王泫负担。
因你通讯无法接通且住址不详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黔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不服判决结果,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按要求预交上诉费,上诉状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案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峻源
联系-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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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黔东南州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黔民初号原告姜宗品与被告黔东南州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年1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一楼11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蔡光燕
联系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3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告
潘绍金、杨仙梅、赵佳佳、刘平旺、龙施贵、王华敏、张俊杰、杨卓麟、龙国烽、姜壁玉、吴薛礼、*文倩:
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黔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绍金、杨仙梅、赵佳佳、刘平旺、龙施贵、王华敏、张俊杰、杨卓麟、龙国烽、姜壁玉、吴薛礼、*文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黔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若逾期未领取,自期限届满之日()黔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即依法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远雄
联系-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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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黔破2号之一
年9月1日,本院根据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原标题:《凯里市法院年第一百四十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