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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凯里市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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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

却因未约定尾款付款期限引发纠纷。

预付款项是否应当退还?

合同解除了损失该如何承担?

执行阶段是先退房还是先退钱?

9月15日,

凯里市法院执行完毕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找回曾经的友情。

据悉,黄某与刘某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年11月初,黄某因急需用钱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将其拥有的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某处房屋出卖给刘某,房屋总价40万元。年11月7日,刘某向黄某转账支付5万元,黄某向刘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刘某交来凯里经济开发区某房屋订金五万元整”。当日,刘某在经黄某同意后,到售楼部拿到案涉房屋钥匙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于年2月份入住了案涉房屋。后刘某又支付了1万元购房款,但迟迟未能支付剩余购房款。双方经多次协商决定解除购房协议,但因预付的6万元购房款是否退还、房屋占用费、物业费及装修费如何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年5月12日,黄某将刘某诉至凯里市法院,刘某亦提起了反诉。

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刘某搬离案涉房屋,黄某则退还刘某购房款六万元,并就房屋占用费、物业费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按照判决履行返还房屋或退款的义务。年9月,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妥善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好的目的,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同时传唤到法院,就两案的执行进行调解,让双方面对面的将问题解决。调解现场,法官帮助双方理清了应当退还的金额,黄某将购房款当场退还给了刘某,刘某亦将房屋钥匙交还黄某,并表示自己已经搬离房屋。两人握手言和,找回昔日友情。

法官提醒

审判实践中涉亲属、朋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买卖双方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规范交易行为,签订书面合同对重要条款进行约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解读

关于“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订金”

订金在法律上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抵充价款;合同不履行的,如数返还。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交付订金的一方仅有权主张返还订金,无权主张双倍返还。

来源:凯里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凯里市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案结事好修复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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